推动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最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制度型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新水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体制机制改革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系,是我们推进开放与发展事业的重要遵循。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就是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对外开放,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与国际经贸规则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走出了一条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的路子。今天,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和艰巨程度都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会冲击部分固化的利益藩篱,甚至可能会“伤筋动骨”。只有牵住制度型开放的“牛鼻子”,进一步倒逼国内制度改革与创新,以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建设推动改革向体制机制的“深水区”、“无人区”迈进,才能真正实现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在制度层面的高度统一。
激发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动力,必须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顶层设计,推动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方面,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推动商品和要素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跨境流动。要进一步推进关税减让力度,降低工业品和部分能源的进口关税水平,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扩大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进口。
另一方面,围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供给。要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自由贸易港建设为抓手,在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完善与数字贸易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探索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市场采购等“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破解制约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深层次问题,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策划:黎海华 审核:吴强 监制:王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