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规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视听节目管理这几点需要关注
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按照管理要求在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传播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传播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等视听节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四、相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