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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沈阳市2016年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今年学考报名首次采用网上填写基本信息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方便考生报名,市招考办发布温馨提示,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及时登陆辽宁省学考报名网站(网址:),选择报名入口进行注册,按网报要求选择报名点(选错报名点将影响现场确认)填写基本信息,在规定时间持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身份确认和指纹信息采集。
一、报名时间
我市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至17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日。
二、报名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高二在籍学生必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参加过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合格考试科目的学生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其他人员(截至报名之日年满十八周岁)可以自愿参加考试。普通高中高一在籍学生不允许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三、报名流程
报名基本流程为: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各地招考办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
(一)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考生首先通过(建议使用台式计算机WIN7以上操作系统,IE8以上纯净版浏览器)登录“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xkbm.lnzsks.com)。考生首次登录须先详细阅读考生须知与操作手册,了解网报详情,然后进行注册,注册后登录报名系统,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填写各项基本信息,提交并保存。
考生网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名点的选取。考生进行网报时须选择我市指定所属报名点,具有普通高中高二、高三学籍的考生报名点为学籍所在中学,未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离校考生报名点为原学籍所在中学,其他人员报名点为户口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考生必须按时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认证,严禁到其他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认证。
2.朝鲜族用民族语言答卷的考生,市内五区报名点为皇姑区招考办,其他区、县(市)报名点为苏家屯区招考办。非朝鲜族考生申请民族语言答卷的,国籍为朝鲜、韩国的生在民族栏选朝鲜族,民族语言答卷选“是”;其他非朝族考生民族栏正常填写本民族,民族语言答卷不可以选“是”,必须单独提交申请。
3.考试科目选取。初考考生报考科目为全部10个考试科目,补考考生网报将自动显示其以往所有未合格的考试科目,可选取填报。
考生网报信息确认后,由各报名点打印《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信息校验表》,考生本人核对信息无误后,通过初审。
(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时除持居民身份证件外,普通高中高二、高三学籍考生须持普通高中学籍证明(须注明考生学籍注册时间),未取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须持同等学历证书;其他人员须持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身份验证信息采集。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包括采集(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通过身份证件核验本人报名基本信息。区、县(市)招考办负责组织报名点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采集设备对考生照片(面颊特征)和考生左右食指指纹(左右食指无法采集时采集拇指指纹,考生须牢记采集手指,以免考试验证慌乱)进行采集。
(三)各地招考办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
完成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工作后,由区、县(市)招考办统一打印《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交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承诺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考试各项规定等。
四、重要提醒
为维护考试信誉,今年将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刑事责任条款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查在报名、考试过程中违规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部分摘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摘:“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此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强化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不要弄虚作假;同时提醒有关工作人员及社会人员,讲诚信守规矩,不要害人误己。
五、监督举报渠道
为强化我市学考报名的社会监督,沈阳市招考办在学考报名期间分别开设了举报电话:(024)22700692和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处理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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