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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督学聘任制度:
依据《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黄陵县督学聘任制度。
一、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五年以上从事中等或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年龄55周岁以下。
二、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三、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由县人民政府聘任。
四、《督学证》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由县政府颁发。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时,要出示《督学证》。
五、督学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六、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或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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