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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需设立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五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实行分类指导,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 评聘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评聘对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的本校人员。
第十条 评聘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分别见附件1-3。
第四章 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由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单位(部门)的学术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院(部)初评
院(部)学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所在院(部)应将初评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无异议,初评结果经院(部)学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汇总
研究生学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取得当年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与要求,参照《大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执行。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聘制。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行。
第十七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需经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学院。
附件1: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医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年龄要求
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对有利于研究生导师梯队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临床专家、教授等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专业学位领域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附属医院(直属和非直属)或教学医院及相关教学实习医院从事口腔临床医学工作10年及以上,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其医疗水平或学术水平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疑难病,医疗水平较高。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医疗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教学要求
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能开设一门以上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
五、科研要求
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论著、获奖要求
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三年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2篇(独立或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或近三年内被SCI(E)、EI、ISTP收录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或出版学术著作(含高水平教材)1部(独立或参编著作,参编著作字数不少于5万字)。
2.近三年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排名前五)或局级三等以上科研奖(排名第一)1项。
3.其他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二)项目要求
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三年内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且纵横向科研到账经费达1万元以上。
2.近三年内主持局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一)且纵横向科研到账经费达1万元以上。
3.担任口腔临床科室的学科带头人,能熟练解决本专业的疑难病例,或主持并完成院级以上的新技术、新项目。
附件2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年龄要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三、专业学位领域工作经历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要求
专职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岁以下者均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余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教学要求
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能开设一门以上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
五、科研要求
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责任编辑:wotersion)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