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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环节,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水平,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三条 必须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 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学科带头人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后,交由该学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参考文献和必读文献),在安排教学任务前一周内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五条 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 对于课程和硕士阶段的选修课程,如果选课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八条 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求由导师指定补修相关2-3门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主干课程。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主干课程。补修课程不单独开设,不计学分。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将各学科下学期将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任课教师报研究生学院,统一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下发各学院。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条 任课教师由相关学院、学科负责安排,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三门。
第十一条 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研究生与任课教师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鼓励引进、使用原版教材。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学院安排的课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时间,必须预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登记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通知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同时由研究生秘书负责及时通知上课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学时授课,但根据课程性质,某些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安排部分自学内容,但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3,且自学必须是有指导、有任务、有检查地进行。
第十四条 如因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更换教师的课程,必须提前2周向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学院同意、备案。
第十五条 如因师资力量限制不能开出的课程,学院可以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申请表》,经学科带头人签字,经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由学院将聘任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留存一份,其余两份报到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十六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学院、学科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和各种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个人培养计划需报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存档。已正式选课但未参加考试的,以零分计算;未正式选课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登记。(责任编辑:wotersion)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