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及教学用房不得设于地下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为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6月27日,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平台,并强调地下空间应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且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活动等功能不得设于地下。
据了解,2008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地下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地下空间办法》),构建了深圳地下空间管理规范化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然而,面临新的发展形势,仍然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地下空间规划法定地位不足等问题。因此,市规划国土委在《地下空间办法》基础上开展修订,重新梳理完善深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地下工程和设施的
优先安排顺序
深圳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早期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少,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和地铁站点周边。此次修订将原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区拓展到本市行政区域内。
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方向和利用导向,《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地下空间是地面空间的重要补充,主要为地面空间提供基础性服务设施,按照公共项目优先原则,以及各类地下工程和设施的功能特点、投资成本、施工便利等因素,明确了地下工程和设施的优先安排顺序,应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二是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活动等功能不得设于地下。但在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学校、幼托、养老等用地内的相关辅助设施可以安排在地下。
增加地下建设用地
协议出让情形
随着深圳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市场日趋规范有序,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协议出让情形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地下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情形;强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应用于建设停车场、文化活动、体育锻炼等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了分类型地下空间的出让年限;并指出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才能协议出让,从而更好地集约节约地下空间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地下设施有效运行和城市安全,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性,《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由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平台,将地下空间的有关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的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