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公办高校教师可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报
时报6月28日讯 (记者 曹莫)近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6月28日,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在上述学校中,民办普通高校有40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99所,民办初中317所,民办小学282所。此外,民办幼儿园则多达8072所,在园幼儿121.4万人,分别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42.4%和在园幼儿总数的43.8%。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介绍,新政实施的一个创新点在于,建立完善在财政、税收、用地、价格等方面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体系。提出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
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可有计划地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意见还专门提到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可连续计算,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