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小学生校内被同学致伤 校长出行受限制慌忙赔偿
7月1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小孟的母亲当场收到了赔偿款。
2016年9月,还未满10岁的小孟在教学楼走廊和同学发生争执,被同学致伤。经检查,发现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小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法定义务,应当对小孟的损害承担责任。最终,禹州市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孟6万余元。学校以一审漏列实际侵权人等为由,上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院认为,小孟选择将学校作为被告追究学校管理瑕疵责任,放弃追究加害人家长的监护人责任,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学校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今年6月,小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未发现学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将学校和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外出时,发现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受到限制。无奈之下,学校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与小孟家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学校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一起学生与学校的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