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十个禁止”规范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7月23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对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学校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要求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通知》强调,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决杜绝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中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对违反“十个禁止”行为或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严厉追责。
“十个禁止”具体为:
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
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
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
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
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
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
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