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 吸引优秀人才从教(2)
一是对标中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着力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是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增强师范生就读师范、毕业后当老师的自豪感。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已经初步建立了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办法》将地方制度探索正式纳入国家制度体系并逐步健全。
三是调整履约任教年限。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服务年限调整为6年以上,政策调整将惠及10万名左右公费师范生。任教6年刚好能完成小学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学周期,也为公费师范生营造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焕发政策的“生命力”。同时,《办法》体现倾斜支持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学校服务1年”。
四是改进履约管理政策。《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在校期间非公费师范生进入、公费师范生退出的具体办法,以及公费师范生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的具体规定。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公费师范生因特殊原因跨省就业、工作调动、协议中止或终止、违约处理等方面做了政策调整和补充规定。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全部适用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违约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适用《办法》的规定。
五是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通过改进招生选拔方式、完善学习激励机制、整合集中优质培养资源、政府或社会出资奖励、加大师范专业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支持各地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扩大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和质量。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
五、《办法》对落实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提出哪些重点举措?
为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推进公费师范生严格按照协议履约任教,《办法》提出了以下重点举措。
一是保证入编入岗。教育部加强招生工作指导,做好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充分考虑自然减员等因素,测算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空编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避免招生与岗位需求脱节而造成无法入编的情况。要求各地统筹调剂使用省内事业编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采取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方法,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实行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有编有岗。
二是加强履约管理。《办法》要求,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方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公费师范生落实岗位、专项招聘、跨省就业、履约跟踪管理、协议中止或终止、违约处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为每一位公费师范生建立诚信档案。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完善公费师范生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把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招聘就业、入编入岗、经费保障等工作环节抓紧抓实抓好。
四是集中优质资源培养。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国家教师教育基地等举措,完善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技能竞赛,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落实“双导师”制度和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集中最优质资源进行培养,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五是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师范生作为国家公费培养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通过适时调整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享受非义务性奖学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引导社会各界出资奖励等方面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六是加强督导检查与落实。《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在推进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部门研制配套文件,举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进行相关政策解读,规范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