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生二胎女幼教判赔5万,公民生育需要法律撑腰
据报道,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幼儿园老师潘某“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该老师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律的确应该站在潘老师一边。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插队”怀孕被辞退的潘老师,有权得到这笔赔偿金。
从表面上看,潘某的确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该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问题是,该限制生育权利的“土规定”合法吗?
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难看出,被幼儿园奉为圭臬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格格不入,应当视为无效。
令人费解的是,这样不合时宜的“土规定”,却成为大家共同遵循的职场法则。尽管有一些异议,“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如果不是因为意外撞了红线被辞退,忍无可忍走上仲裁诉讼之路,潘老师其实也是按照《规定》老实排队的一份子。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个人与单位的力量相比,太过于弱势。就在这样的“忍让”“服从”中,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生育权利,被代表局部、团体利益的“土规定”所侵蚀和破坏。
法律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纵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以及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法定权益,也传递出了依法保护生育强烈讯号,宣示了“土规定”违法无效。加快立法的步伐,加大执法、司法的力度,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为依法生育者保驾护航,才是公民和社会的福祉。(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