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教师打破“铁饭碗”干不好或退出教学岗位
南都讯 记者严亮 教师不再是“铁饭碗”。日前,江门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拟定了《江门市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进行了界定和说明,并于10月29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江门市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在编教师,《办法》明确,不参与竞聘上岗、定期注册不及格或逾期不注册、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要退出教学岗位。《办法》还进一步完善并明确退出渠道,“退出教学岗位”渠道包括待岗培训、转岗、提前退休、解聘和辞聘。
教师主动提出待岗培训或转岗申请的;学历不达标的;未能竞聘到教学岗位的;教学能力不胜任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进行定期注册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等多种情况,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培训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待岗教师(学历不达标、身心健康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除外)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含跨校竞聘)。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办法》明确,对退出教学岗位后,不愿意转岗,不参加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由原聘用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或教育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多种情形,将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