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书院是如何教书育人的?(2)
清《蕲州志·学校》记载,同治年间湖北蕲州书院的奖励标准是这样的:生员参加相当于今教育局或考试院组织的考试(官课),每次取超等4名,每名膏火制钱二串文;特等12名,每名膏火制钱一串二百文。文童则每课取上卷8名,膏火制钱一串四百文;中卷20名,每名膏火制钱一串文。
除了书院应给膏火、花红外,教育主管部门也会“酌给花红”,以示鼓励。
清代张之洞任湖北学政时,在湖北武昌所设的经心书院将考试时的优秀作文结集刊出,先后出版了《经心书院集》和《经心书院续集》。这种“荣誉奖励”,比奖金带给学生的刺激还大,还管用。
岳麓书院内朱熹书写的“忠孝廉节”
奖惩分明试卷凭“浮票”领取
清代丹阳书院“抄写雷同”“罚停膏火一月”
奖惩分明,是古代书院的基本学规之一。学生在书院不认真学习,不约束言行,也会受到严厉的惩处。清代湖北归州丹阳书院规定:“学长稽查在院肄业生童,有不勤学励行者,正言规劝;如其不从,禀明山长,加以惩罚”。
清代蕲州书院的学规中也明确要求:如果在山长课期生员超等旷课一次,扣钱六百文;特等旷课一次,扣钱四百文;文童上卷旷课一次,扣钱四百文,中卷旷课一次扣钱三百文,再旷遂加录成文或雷同全数扣除。
学生在书院学习时的学业等级是动态的,实行“积分制”,有“升降级”。即使录取时的优秀学生,即所谓“正课生”,如果旷课,平时考试成绩不能保持在前列,也有可能被降为“附课生”。
清代均州南阳书院规定,以缺考的次数和考试的等级来确定升降,内课生如有一次不应课者,停止发放一月膏火;两次不应课者,降作附课。正课一连三次不考,超特等者降作附课以内,附课连考三次超等者,可以升补为正课。降级的同时,其膏火钱也会降低标准发放,甚至不发。
古代书院考试纪律很严格,试卷凭“浮票”领取,并设编号。学生考试时出现作弊、抄袭等不诚信行为,都会受到惩罚。清代归州丹阳书院规定:“抄写雷同及不在院作文,并次日交卷者不列榜,初次不列榜,罚停膏火一月;再次不列榜,降作附课,冒名顶替者逐出住院。”
与现代教育理念一脉相承的是,古代书院同样“德育”先于“智育”,当然,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古代的“德育”大多是“忠、孝、廉、节”等内容。如果“缺德”,后果很严重,轻者重罚,重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