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广西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办学资质、培训内容等
办学面积最少200m2 禁聘中小学在职教师
■本报记者 文艳玉
家长们注意了,今后送孩子去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时,要看清该机构是否合规。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例如: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办学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等。
申办条件:中小学校不能办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办法》称,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条件。比如举办者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禁用“中国”“国际”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字也有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经费门槛: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办学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办法》规定,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要有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要有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
师资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内容:学习不超纲不布置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培训收费:不能一次收取超3个月学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特别提醒
不合规机构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不得办学
根据《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