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调解作为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在维护我国社会基层长期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图为2022年1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开展“流动仲裁庭进园区”活动,为快递小哥和物流企业就地开庭、现场办案、当面调解劳动争议。中央政法委供图
做好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是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确保全国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全覆盖,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支持个人和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做实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更加了解情况、更加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的优势,应当在化解行业领域矛盾中发挥更大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做强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已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不仅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矛盾激化。要进一步提升司法调解工作质效,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促进其实质性化解。司法调解工作中,要贯彻自愿原则,既要应调尽调,也要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
做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当前,矛盾纠纷主体日益多元、涉及的行业领域类型日趋多样,需要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要适应新兴产业发展形势,推动健全金融、互联网等领域调解组织,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确保专业性的问题得到专业化的调解。加强律师调解工作,扩大律师调解工作社会认可度。
做优各类调解协调联动机制
针对当前矛盾纠纷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增强的实际,,必须统筹各类调解资源,在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手段优势的基础上,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增强整体合力。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指导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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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盛玮 审核: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