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6条规定涉及广电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它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与广电行业相关的条款有6条。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现了公共文化服务从行政推动阶段到法律保障阶段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入标准化、均等化和专业化的新阶段,将对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和影响。
以法的形式明确政府是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能够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体缺位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机构、人员、经费不稳定的问题,确保公共服务达标和长效发展。这一法律,为广播影视重点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切实保障。
广播影视机构是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其法律地位在公共服务保障法中得到确立,将为广播影视改革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和更多要求,为基层广电媒体的改革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根据中国人大网、新华网、国家广电智库 、国家广电智库、、、 等消息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