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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三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具体见附件1:民办幼儿园申办条件(试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审批分筹设、正式审批两个阶段。自筹设申请之日起,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第五条 幼儿园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筹设
1.咨询:
(1)举办者向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园事宜,递交办园申请;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场地初次察看,写明查验情况,对不具备申办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退还相关材料;
(3)辖区内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署同意申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书面意见。
2. 筹设申请:举办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3. 现场勘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辖区消防、卫生、校园安全主管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成场地勘查小组察看办园场所,并对现场的各方面情况予以评定,完成筹设办园评估报告。
4. 小组评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申办材料递交给本区学前教育审批评审小组,对新办园与教育需求的状况、举办者办学场所和资金、办园评估报告、举办者的办学思路及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得出评审结果。评审小组由分管局长、行政审批部门、校园安全管理部门、部分幼教骨干园长组成。
5.筹设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上报局长办公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局领导签发同意筹办书面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举办者领取筹办批文,并将有关审批资料备案存档。对预审未通过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二)正式设立
7.正式申请:举办者筹设到位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8.现场勘查: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校园安全管理科、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对办园设施设备、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师资筹备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检查结果,明确设立结论。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如需整改,勘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后,明确设立结论。
9.批准发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结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发正式批准设立文件,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10.领取批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举办者领取正式办园批文及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经教育局批准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物价收费许可证、卫生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立民办幼儿园:
(一)拟设立的民办幼儿园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园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和科学保教要求的;
(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三)举办者、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四)幼儿园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责任编辑:wot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