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
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
关于德的概念,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阐明:“悳(通‘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只有“直在心上”才能“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古人还把德的价值与国家施政联系起来,宣扬德教和德化的重要性。关于德教,《礼记·月令》说:“(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对此,郑玄注曰:“德谓善教。”关于德化,更多的是与重民、爱民联系在一起,如《左传·襄公七年》曰:“恤民为德。”《管子·正》曰:“爱民无私曰德。”
经过漫长的生生不息的演进过程,德由善教逐渐趋向于善治,形成了中国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把国家的兴衰与道德的弘扬、人心的向善密切联系在一起,使德治深深扎根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为德法互补互用、共同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重民、惠民、教民、以民为本,孔子曾以“养民也惠”称赞郑国子产治国有方,他特别把“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看作不仅是“仁”,而且是“圣”。孟子进而论证了“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可见,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首先是化个人的不良心性,,使之纳于德的规范之中。也就是运用德的标准进行教化,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即内化于心,使之自觉远恶迁善,不仅远离犯罪,而且经过内省,使心灵净化,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所谓“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
其次,以德化不良之俗。由于古代中国是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统一多民族的大国,因此流行于各地区的风俗多不相同。其中既有良善的风俗,也有荒诞、落后、愚昧的风俗,所谓“百里不同风”。而各地的风俗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历代在以德化民的同时,也注意以德化俗,使荒诞之俗归于理性、邪恶之俗归于良善,务使不义不肖之徒明礼义、知廉耻,使四海同归于德化。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以德化民。以德化民反映了政治家的视野由个人扩展到全国的民众,表现出一种博大的政治气魄和抱负。以德化民除了以德的标准施教于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善政辅助善教,把施政的立足点移至为政以德。历代统治者对以德化民都十分重视,借以表征德治与善政。由于民是国家的构成元素,民安则国宁,因此,通过以德化民,既巩固了国家统治的群众基础,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德的治国之用。
德法在功用上有所不同:一为直接的治国手段,如法是也;一为间接的化民为治,如德是也。但是,德、法二者均为治国所不可或缺,所以它们被古人说成是治国之二柄。从历史上看,德之功在于化,然而只凭德还不足以禁人为非、惩治犯罪,不能有效地驱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对内对外职能,而必须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相结合。正因为如此,德法互补、共同为治才成为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国方略,形成了数千年特有的治国理政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