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探索实践的历史意义之二
两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初步探索了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规则、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
第一,,构建了国家形态的苏维埃政权。建立了国家形态的苏维埃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领导人民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伟大尝试,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形态,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全国劳苦大众指明了奋斗方向,推动了苏维埃运动的蓬勃发展。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权力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每两年召集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建立了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中央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之责。“一苏大会”时,中央人民委员会设有九部一局。“二苏大会”后,人民委员会共设十一部一局。建立了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最高法院和省、县、区三级裁判部的四级司法组织系统。最高法院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受其领导,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审判程序上的最后判决机关。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裁判部则实行垂直领导,下级裁判部则直接受上级裁判部领导,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执委会指导,行使司法权时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进行了治国安邦的执政预演。中央苏区先后领导开展了数次民主选举,逐级选举乡(市)、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和苏维埃政府。不断健全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程序,选举工作严格按照选举动员、划定选举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推荐并公布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5个步骤进行,充分保障了工农的选举权利得到落实。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苏维埃共和国设置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集立法、监督和行政权于一身,在国家体制中起主导作用。除乡(市)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均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司法机关隶属于苏维埃代表大会,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同时,实行苏维埃文化教育和婚姻制度改革,开展土地革命,彻底解除反动统治阶级和封建礼教强加在工农群众身上的桎梏。
第三,形成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制建设,先后颁布了宪法大纲和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等130余部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形成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两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了苏维埃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构建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统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各项法律文件的制定、颁布及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对法律的需要,为巩固苏维埃政权、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后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萌芽。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