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卜庆萍
在古代,很早就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法令,早在五帝时代,,古人就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了。那时掌管山泽鸟兽的官员称为“虞”,“虞”是我国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
西周时期,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法令,当时颁布的《伐崇令》曰:“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周礼》详细记载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的建制、职责和名称,掌管山、泽、林、川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和川衡。周以后的朝代,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以管理山林川泽,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官职称“迹人”,凡田猎者,都必须服从“迹人”的管理和指令,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可见,古代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有了雏形。
到了春秋时期,对山林水泽和野生动物的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令,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闭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当时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罚相当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了有关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这些法令和有关机构的设置,为后来各个时期野生动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的有关法令,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并开始一步步趋于完善。《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对树木的采伐、鸟兽鱼鳖的捕杀时间、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制定了甄别处理办法,使法令更易于操作和执行。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汉书·宣帝纪》载:“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从汉代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大批迁徙的五色鸟,在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的禁令中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便有了保障。
唐中宗时期,唐中宗之女安乐公主,因喜爱穿百鸟裙(用各色鸟羽织成的裙子),大量捕杀鸟类,一时引起众人效仿,奢靡之风危及禽兽完全。唐玄宗即位后,于开元二年七月下达《禁珠玉锦绣敕》,明令禁止用鸟羽做各种奇装异服,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从此,捕杀百色鸟兽之风渐息,鸟类又复归宁静,并得到保护。
宋朝亦十分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建隆二年(961年),宋太宗下达《禁采捕诏》:“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鱼虫,弹射飞鸟。”太平兴国三年,宋太宗又颁布《二月至九月禁捕诏》:“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同时,还下诏书责令各地官吏,广泛张贴,主动抓捕违禁者。其诏书曰:“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
明清朝代,朝廷同样下达诏书和禁令,要求放生野山虎、猫、鹰、山猴等,还下决心禁止使用象牙制品,制止滥杀大象,尽力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平衡。
大自然是人类和动物共同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人和动物和谐共处,每个人都不可袖手旁观。以史为鉴,从我做起,慎为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