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20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及《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863。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创新创业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职试点学校。
学校地处宁波港口经济圈战略核心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邻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宁波舟山港。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万余人,年各类非学历培训2万余人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三条 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32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计划150名,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计划170名,学制三年。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四条报名条件
1、符合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当年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普高招生考生:所有学考科目等级不得为空且不低于D等。
4、部分专业报考特别要求:
第五条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1个专业,报名提交后不得申请删除报名信息或者更改报名专业。
第六条 网上确认: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报名结束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提前招生系统完成网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的视为放弃参加我校高职提前招生选拔资格。
第七条 特长生材料:有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赋分的考生,须在5月27日17:00前登录学校招生网高职提前招生系统,把相关奖状、证书原件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图片要求清晰,不得反转、扭曲,每个上传附件的文件不超过2M。因照片或图章不清晰无法准确辨认的,视为无效,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招生时间进程: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九条普高招生考生将以学考为主要依据,并根据招生专业指定科目的学考进行折算,再结合素质特长认定赋分计算总成绩;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将以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素质特长认定赋分计算总成绩。
第十条 面向普高招生专业的指定科目如下:
第十一条 招生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1、普高招生:
总成绩(满分200分)=学考折算成绩(100分)+指定科目学考折算(80分)+特长认定成绩(20)。其中“学考折算成绩”从考生10门学考成绩中选取语文、数学、外语和其他最好的2门,共5门进行折算,满分为100分;往届生参加老学考的技术课程成绩折算分值为:(通用技术成绩+信息技术成绩)÷2。学考等级折算分值如下:
学考成绩折算等级折算如下:
指定科目学考等级折算如下:
单独考试招生:
总成绩(满分200分)=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180分)+特长认定成绩(20分)。其中工艺美术类、音乐类、学前教育类使用完整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80分;其余类别使用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80分,若考生具有两次有效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的,则就高使用。
第十二条特长认定与赋分
1、特长项目及赋分办法:
2、特长认定:
(1)证书、奖状等获得时间须在高中阶段且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取得,不累加,以最高分为准。
(2)所有特长项目均要经过学校提前招生工作组审核认定。特长生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考生须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采用国内特快专递(EMS)寄送至我校招就办。若特长生材料原件未采用国内特快专递(EMS)寄送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我校招就办的,视同为放弃参加特长认定的复审。
(3)复审通过并且最终录取确认的考生,原件材料将由新生报到入学后,自行到学校招就办领取。其余考生的原件材料将由学校招就办按考生通讯地址予以寄回。
(4)特长生材料原件邮寄地址如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庐山东路388号宁职院联盟大厦2楼225招就办柳老师86891302。
第六章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时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按1:3比例确定“备录取考生”。学校一轮录取结束后,不足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若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
1、普高招生:依次按素质特长分、指定科目学考折算分、学考折算分进行排序录取,高中学考等级折算分的成绩单项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化学、生物、技术、思想政治、地理。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单独考试招生:依次按素质特长分、职业技能考试折算分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若某专业实际报考人数少于或者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则该专业按实际报考考生人数8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进位取整),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未按章程规定参加相应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提前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最后考试成绩在第一时间由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各备案一份。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报考学校提前招生,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照片等各项报名内容均应真实有效、清晰无误。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