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各专业一年学费多少钱(2)
第十二条缓交费用适用于家庭有暂时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的非毕业班学生。学生申请缓交被院(系)批准后方可参与选课、考试、实习等正常的学习活动,但必须在6个月内交清费用。到期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缓交。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以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成绩良好的学生。贷款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以国家政策为准。学校鼓励获贷学生在离校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可凭银行开具的结清证明到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还贷鼓励金。
第十四条学校和院(系)应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捐助。捐助款项将按捐助方意愿决定使用方向。
第四章参评和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参评奖优项目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奖助:
(一)重修超过规定门数;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
(三)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经济情况好转而不如实上报变更;
(四)有剽窃、抄袭等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五)考试作弊;
(六)恶意欠费;
(七)在各项奖助评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被确定为奖优对象的学生,在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前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则取消其荣誉和奖学金的发放。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或有铺张浪费的行为,则立即停止后续助学金的发放,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指经济上特别困难,无法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的学习用品,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在校学生。
甄别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每月由家庭、亲朋好友等提供的可支配性收入在150元以下;
(二)学生的资助申请及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
(三)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四)班主任及班干部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
(五)其它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为主导,班干部为骨干,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按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40%的比例,由全班学生填写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选出本班预备资助学生,再由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在全院(系)进行平衡,按院(系)学生总数30%的比例确定预备资助对象,并收集整理相关个人材料,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申请及评选
第二十条参评奖优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须提交上一学年的成绩单,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还须递交申请书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复印件有效)。
第二十一条评选程序:
(一)院(系)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量化成绩排名的统计工作,同时完成预备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
(二)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助计划以通知形式下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
(三)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将奖助计划细化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并确定奖助对象;
(四)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奖助对象的学生填写、提交《红河学院奖学金登记表》或《红河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六)班主任、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七)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类整理材料,须上报校助学委员会的项目按要求将材料统一上报,属院(系)直接管理的项目则将材料妥善建档保管;
(八)校助学委员会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由校助学委员会发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从院(系)专项经费中发放。
第二十二条还贷鼓励金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其余奖助项目均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定。
第二十三条除勤工助学、还贷鼓励金、特别奖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项目外,同一学年内每个符合奖助的学生至多能获得其它奖助项目中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获国家助学金、红河学院助学金、减免学费和社会捐助等项目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
第七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为系统、规范、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对我校设立的各奖助项目实施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红河学院助学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副处长,宣传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组成。助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助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校助学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奖助工作;
(二)积极、广泛地与社会各界联系,挖掘资助潜力,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
(三)制定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四)负责起草、制定有关文件,修订章程;
(五)负责制定校级奖助计划,评审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提交的奖助计划;
(六)负责审批校级直管的各项奖助;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八)负责检查院(系)奖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院(系)设立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奖助工作。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院(系)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批院(系)直管的各项奖助;
(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助。
第二十八条校助学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红河学院校级奖学金
(四)勤工助学
(五)全免学费
(六)还贷鼓励金
(七)特别奖助金
(八)国家助学贷款
(九)以学校为对象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红河学院助学金
(二)红河学院院(系)级奖学金
(三)减部分学费
(四)缓交费用
(五)院(系)自主争取到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