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调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以及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如无特殊规定,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章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学校普通教育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条 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发布途径和申诉电话
校本部网址:www.hrbmu.edu.cn
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64885 86681434
大庆校区网址:www.hmudq.edu.cn
大庆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459—2796666 2796777
学校申诉电话:0451—86606058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以邮递方式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对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二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医科大学简介
哈尔滨医科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国家教育部首批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院校,是省部共建大学、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