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各专业收费明细表(2)
1.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只还利息,从第三年开始归还本金和利息,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正常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2.借款学生若分期还款,可直接向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款,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户中扣收。借款学生若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任一网点办理还款手续。
3.借款人毕业后,学校要通知其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学生的贷款情况;在其工作变动时,要将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4.对借款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