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新时代新征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事业迎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进入与城乡建设、文化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的新阶段。我们要统筹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保护与利用、单体保护与整体保护,持续在真重视、真懂行、真保护、真利用、真监督上下功夫,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图为2023年7月3日拍摄的苏州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新华社记者 李博/摄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大保护格局。建立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党委年度专题报告制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增加专题培训课程,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
健全全过程保护工作机制。保护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要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普查认定,把保护对象找出来、挂上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实施好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省级体系规划和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稳妥开展修复修缮,坚持问题导向,与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充分衔接,根据体检评估结果合理制定年度计划,切实推进工作。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利用是最好的保护。要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继续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创新技术标准、实施路径,积极探索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培育新业态,创造新就业,让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焕发新生。稳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补足民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进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改善传统村落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引导经营主体持续投入。
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监管必须“长牙带刺”。要持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清单和问题清单,对保护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地方报请国务院列入濒危名单。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严肃处理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严重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严厉打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夯实保护传承的基础保障。人才是基础,法治是保障。要全力推进制修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加快标准研究与制定,鼓励各地出台地方标准,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标准体系。持续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加强常态化、多元化宣传推广,利用全媒体平台,深化数字技术应用,通过专题纪录片、报纸专栏、数字博物馆等多种形式,讲好中国历史文化故事,传承好弘扬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策划:侯亚景 审核:吴强 监制:王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