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如何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法治是立,改革是破。法治是定,改革是变。法治强调维护现行法律的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是突破体制机制的约束。如何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立法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是当代中国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2019年第4期《求是》刊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同志文章《改革开放4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此给出了答案,带您进行全面了解。
立法授权改革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改革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立法,为特定领域或者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这些授权决定以法律形式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提供了支持和法律保障。
立法引领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使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通过修改法律消除改革的障碍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让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这些统筹修改,既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与和谐统一。
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复制和推广
对需要继续探索的改革举措,决定延长试点期限或纳入新的试点加以完善;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改革开放成为法律发展的动力源泉,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制度化保障,“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效应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