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程被裁定赔联想525万!竞业限制,绝非“不平等条约”这么简单(4)
竞业禁止与竞争限制,是两个不同概念!
在现实职场中,有的管理者会问:如果公司未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能否追责?在法律里不是有相关的条款吗?的确如此,竞业禁止是高管的法定义务,即使公司高管并未与企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职期间也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中的义务,无需公司与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如果高管已经离职,即使跳槽到竞争企业中,公司也再无权追责。需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虽然是公司董事、高管的法定义务,但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情况下,董事、高管仍然可以从事竞业行为。第一,竞业禁止只限制高管在职期间行为,无权干涉其离职后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最大的区别在于,竞业禁止限制的是高管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而竞业限制则是高管离职之后的竞业行为。第二,公司应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仅能约束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而无权干涉其离职后的行为。那么,为避免高管离职后利用给老东家带来损失,企业应当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管在离职后两年内(或约定时间)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第三,公司要明确“高管”身份,以有据可查。首先,《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首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哪些人员属于高管,以利于日后的举证;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高管范围,就要在劳动合同、公司官网公布的组织架构图、名片、电子邮件等资料中表明,以利于遇到竞业纠纷时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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