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方面!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
4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场,聚焦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与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介绍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一起来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立法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推动,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这十年的立法工作,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立法数量大幅增加。
党的十八大以来,到2022年4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68件,修改法律234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9件,作出立法解释9件,现行有效法律292件。跟上一个十年进行比较,新制定的法律数量增加了1/3,修改的法律数量增加了近2倍,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增加了1.5倍。
第二,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编纂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重要法律——民法典。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公共文化等重要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教育科技等重要领域的法律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网络信息、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立法取得突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取得显著进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
第三,立法形式更加丰富多样。
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立”,就是制定新的法律。有68件。“改”,就是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有全面修改,我们一般叫做修订,也有部分修改,通常是修改决定,还有个别修改,对同类问题进行打包修改,或者说一揽子修改。“废”,就是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条文。比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法律规定和制度。“释”,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适用情形、范围等。“纂”,也就是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修改、补充,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这十年中,这几种形式都得到了充分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上,在我们立法工作中,还有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立法形式。
第四,立法生动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确保立法项目的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确保立法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要求。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工作。现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原则上都要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去只是初审的法律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现在是这个草案在二审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以后,再次公布征求意见,让社会公众看一看,法律草案经过审议修改之后,改了什么内容,关注点是否得到了回应。还有一点,通过发言人等多种形式,把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反馈。现在,法律草案在二审之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十年来,共有205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119万,提出的意见有350多万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搭建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直通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有130多部法律草案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到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指导工作,这是比较早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习近平总书记和当时正在参加法律草案意见征询会的居民亲切交流,充分肯定他们在“接地气、察民情、汇民意”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这是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激励鞭策。
第五,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高效。
党领导立法工作坚强有力,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过程、各方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坚持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完成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项目,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工作计划,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重要法律草案,完善立法项目征集、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法律草案通过前评估等制度,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策划:旷思思 审核: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