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卖菜都被嫌弃!就业歧视在中国是否有法律规范?(4)
前不久,四川某科技公司曾经让公司员工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承诺“自愿加班、放弃休假”“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等等条款。外界对此事忿忿不平,“这就是职场霸凌,是违法的行为”“这样的协议绝对不会签”,很多网友均如此表示。
近来,智联招聘发布了《2020白领生活状况调研报告》,报告显示:63.65%的受访者经历过职场PUA(指职场中上级对下级的精神控制),竞争激烈、工作强度大的商业服务行业和金融业更是以起过七成的比例成为PUA重灾区。
而许多公司,在用“奋斗者”等企业文化,对员工进行精神控制,甚至许多身在其中的员工认为奉献、付出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企业让员工签订这类“自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员工是否还可以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为此,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的,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自愿签署的承诺书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加班,就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企图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相关协议,而排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凡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都不构成约束。而劳动者在遇到该状况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本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来,腾讯劝退“高龄员工”的消息热议一时,“35岁”如果在腾讯还没有升任为高管者,就要面临劝退。劝退方法有二:一是没有签终身合同的,不续约;二是签署终身合同的,改项目,要求他们向90后汇报。
“这是明显的歧视。其实是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腾讯实际上是违法地终止了合同,‘改项目’其实就是《劳动法》中的‘调整工作岗位’,并‘向90后汇报’,有恶意羞辱员工的意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律师表示,“同时,如果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需要支付相关的补偿金。”可见,如果企业做出辞退员工的决定,愿意给予了员工合法的赔偿,并且当事人认可这一约定和赔偿,那么这样的辞退就有了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