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卖菜都被嫌弃!就业歧视在中国是否有法律规范?(5)
2020-11-03 18:00:栏目: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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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只要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才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另外,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反之,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不违反劳动法即为有效。
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第二,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第三,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针对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我国的《劳动法》第12条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其他单行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